京东金融联名卡

      

卡产品介绍

“京东金融联名卡”为我行与京东金融合作联合推出的一款信用卡产品,该卡片具有我行标准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且权益丰富。

发卡对象

有消费需求的年轻客群。申请人须满足以下申领条件:

1.18-57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

专属增值权益

1.终身免年费;

2.新客户核卡激活好礼六选一;

3.集奖章兑好礼活动,持卡人每自然月内累计消费金额每满100元(含),即可获赠1枚专属奖章,次月5日至15日可使用上月累计的奖章,兑换电烤箱、拉杆箱、京东PLUS会员等多重好礼。

注:专属权益将随业务发展和客户使用情况适时进行增加、变更或修改,以各种渠道公告为准。
申请渠道

1.银行侧:河北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河北银行微信公众号、河北银行手机银行APP、聚合支付商户APP(河行PAY)、河北银行线下推广人员、河北银行营业网点及其他外部投放渠道。

2.京东侧:京东金融APP、京东商城APP中“信用卡”入口、相关资源位入口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用卡业务的监管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河北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状况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和双币种卡。

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和其它当事人办理信用卡业务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等情况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账户额度、客户额度等。

(二)“透支”指持卡人使用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等。

(三)“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四)“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五)“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转账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六)“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七)“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八)“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九)“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转账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它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十)“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十一)“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十二)“电子现金账户”指与持卡人本人所属信用卡建立关联关系用于支付结算的账户。

(十三)“圈存”指增加信用卡中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过程。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现金充值、自动圈存等。

(十四)“圈提”指经过本行确认,进行电子现金账户销户处理并将电子现金账户中全部余额转入信用卡主账户的交易。

(十五)“信用卡”在本章程中特指由本行发行的含有IC芯片为信息载体的信用卡。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凡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单位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监护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信用卡实行实名制,申请人申请时应按照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意并授权本行出于为申请人提供与信用卡审批、额度管理、贷中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营销服务等目的,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或其他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管理机构、公积金中心、税务机关、通信运营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或信息库),申请人工作单位、联系人了解、查询和核实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学历信息(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社保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税务信息,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系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及第三方评分等相关信息等),并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以及身份证明资料、财力证明资料、固定居住地址证明资料。

申请人知晓并理解该等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使用和上报可能会造成对申请人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评分)等结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本行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本行审批的申请资料,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予以妥善保存或处理。

第九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以相应的担保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条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的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网上银行等指定途径设置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一条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持卡人凭信用卡可在受理银联IC卡的境内外受理机具上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余额查询或脱机消费。使用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时不使用密码。

第十三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本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及本行与持卡人约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或经确认证明持卡人本人消费的其它依据,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但持卡人与本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时,应按本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通过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等本行指定的渠道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五条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本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第十六条信用卡由于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等原因导致持卡人无法提供实物卡片的,不允许办理圈提或余额转移业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不返还。

第十七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涉及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商户和互联网交易。因可能涉及非法商户和互联网交易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信用卡有效期根据卡产品不同,最短为1年,最长为8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十九条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持卡人承诺不以出租、出借、出售或任何其它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亦不购买他人账户、卡片使用,否则,持卡人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持卡人透支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持卡人无须支付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透支款项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选择最低还款或部分还款方式后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最低还款额由本行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计算。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二十二条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透支利率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应按月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应按本行制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信用卡中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息。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欠款。

第二十七条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还款顺序依次按照利息、费用、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消费透支款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由持卡人本人向本行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剪芯片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同意本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持卡人以一定金额存款质押,再核定持卡人信用额度。未与本行协商一致时,持卡人的质押存款自出质后至其信用卡销户后45天内,不得支取。当持卡人未按时清偿其信用卡欠款时,本行可扣划持卡人的质押存款以清偿其欠款。

第五章 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本行的权利

(一)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财产信息、工作信息、学历信息、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社保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资料、财力证明资料、固定居住地址证明资料等个人信息或资料,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妥善保存有关申请材料。

(二)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它因素,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进行调整。

(三)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有欺诈等恶意行为,以及存在其它风险的,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依法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它相应的追索措施;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手段。

(四)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行保留对于销户之前及之后已发生未偿还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五)有权要求信用卡持卡人遵守本行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六)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信用卡属于本行所有,本行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核发、续发信用卡及具体发卡、续卡条件。持卡人出现以下情形时,本行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持卡人,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1.持卡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

2.自持卡人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3.持卡人拒绝或阻碍本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4.持卡人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5.持卡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6.持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7.持卡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它法律纠纷,本行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本行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8.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它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它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本行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本行认可的担保的;

9.本行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等资料被盗用、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的;

10.本行认定的其它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

(八)本行依法履行本合约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第三方盗取等非本行原因导致本行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持卡人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而引发的不利后果除外;但该等情况下,本行可向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造成错账,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九)本行有权根据规定将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披露。

(十)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调整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本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对于持卡人信息(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持卡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本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本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

(三)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四)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服热线语音系统以及其它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若本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本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它有关资料。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所在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当及时与本行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本行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得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服热线语音系统或本行指定的其它渠道办理挂失。

(四)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并应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扣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持卡人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本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违约金、利息等)。

(六)持卡人不得利用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否则,除适用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外,本行同时有权对此类交易补计等同于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七)持卡人使用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时,除遵守本章程外,还应遵守本行关于该类卡的相关规定。

(八)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九)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持卡人对于销户之前及之后已发生未偿还的欠款应继续承担偿还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协议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处理依据章程规定及协议约定执行,不明确的按照VISA、万事达卡、JCB、银联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并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并对本行及所有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原《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自新章程适用时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行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根据业务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进行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短信、微信等方式),修改内容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内容。

本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河北银行各信用卡产品的领用协议或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河北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

河北银行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甲方)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就申领使用河北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申领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

2、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索取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及核定甲方的信用额度并进行动态管理,对未通过发卡申请的甲方资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予以妥善保存或处理。

3、如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审批、额度管理、贷中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营销服务等目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本协议项下有关事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或者因业务或管理需要将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包括银行账号、存款信息、房产信息、信贷记录、交易流水等)、工作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职位、雇佣关系等)、学历信息(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社保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拥有机动车、房地产、金融资产、联系方式、关系人、地址信息、通信运营商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及第三方评分等相关信息等),以及身份证明资料、财力证明资料、固定居住地址证明资料等信息或资料提供给合法设立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乙方控股子公司、乙方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代理人等。甲方知晓并理解乙方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或在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中处理、传递、使用甲方的资料、信息将可能会使乙方及乙方以外的必要第三方获悉甲方的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甲方知晓并理解该等资料、信息及信用状况被提供、使用和上报可能会造成对甲方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的信用报告、信用评级(评分)等结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该等信息被乙方依法提供给第三方,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

4、甲方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5、甲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电子现金初始余额为零,甲方需通过主账户或现金进行圈存后方可正常使用。

二、使用

1、甲方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遵循乙方的业务规定。

2、如甲方在乙方办理多张信用卡,当其它信用卡已经使用了部分或全部信用额度,与其它信用卡已使用额度对等的信用卡额度部分不能使用。待其它信用卡的额度清偿后,相应信用卡的额度方可使用。甲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乙方规定计算。

3、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违约金、手续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支付欠款。

4、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不得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人。乙方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甲方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5、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甲方知悉、理解并自愿承受上述风险。

6、信用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根据具体交易流程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7、甲方在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及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通过银联网络的交易均以人民币结算。甲方使用人民币信用卡以外币进行的消费和取现与人民币的清算汇率依据中国银联及乙方的最新规定办理。甲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8、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当期到期还款日(账单日后第25天)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9、甲方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取现透支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10、甲方在境内外通过银联网络取现透支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或等值当地货币)。 甲方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乙方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乙方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和用卡情况核定。

11、甲方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须支付取现手续费。

12、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按现行监管规定执行,并随监管规定的调整而调整,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

13、甲方通过现金或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渠道办理,但必须为联机交易。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14、甲方使用信用卡进行脱机消费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甲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15、乙方为甲方提供信用卡网银服务,甲方同意并认可在激活卡片时由乙方自动为甲方开通。

16、甲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ATM、CRS等)、网点柜面、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网上银行(限主卡人使用)以及其它可提供现金服务的机构或渠道使用信用卡提领现金或转账的行为构成信用卡预借现金交易,并按本协议规定标准收取预借现金手续费及利息。

17、乙方可因甲方信用记录良好而调高甲方信用额度或信用卡等级并通过短信、电话、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明确表示反对的,应在10日内要求乙方恢复,否则视为同意。无论甲方是否接受,甲方对已发生的欠款负有清偿责任。

18、信用卡在遗失、被窃或被他人占有时,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客服热线语音系统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经乙方确认后即时生效,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信用卡不能及时挂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自挂失生效后非因甲方原因所产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甲方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

(1)挂失手续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2)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

(3)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

(4)信用卡无甲方签名。

19、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因卡片遗失或被抢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0、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1、信用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信用卡芯片未损坏,甲方应至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渠道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信用卡主账户;如信用卡芯片已损坏,甲方至乙方营业网点可办理余额转移并交回到期或损坏卡片,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信用卡主账户中,转入资金以30天后脱机交易流水结果到账后的电子现金账户中余额为准。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22、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后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乙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为甲方办理正式结清手续,甲方应在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后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

甲方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乙方保留对甲方账户销户之前及之后已发生未偿还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义务。

23、甲方提出主账户销户申请时,其信用卡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能为零,甲方应在主账户销户申请前至乙方营业网点或乙方指定渠道圈提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圈提金额以信用卡读取的芯片余额为准。

三、利息与费用

1、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详见《河北银行个人信用卡收费标准》)承担各类费用。

2、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并进行公告,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其效力及于本协议,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3、本协议所依据的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利率的调整等将提前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网站、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服热线语音系统、短信、微信等方式),公告期满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若甲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

四、对账单

1、甲方账单日由乙方在发卡函中明确;当甲方的欠款于当期账单日或之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乙方应向甲方寄发当期对账单;自上月结单后,甲方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时,乙方可以不向甲方提供对账单。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

2、甲方对对账单内容存有疑义的,应在当期到期还款日前向乙方查询并提出调阅签购单申请,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配合乙方对存在疑问的账务进行核查。因甲方在规定时限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已提出异议的交易,在核查结果确认前,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经乙方查实交易存在的,甲方除应清偿该交易款额并承担可能导致的损失外还应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与特约商户或其它机构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甲方与相关机构自行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此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五、还款

1、甲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可选择到乙方营业网点或使用其自助设备、或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主动以相应币种偿还使用信用卡发生的欠款,也可选择约定账户采用自扣还款方式偿还。

2、甲方选择约定账户采用自扣还款方式时,即授权乙方每月在对账单上所列的“到期还款日”,按当期所列的应还款额,从甲方的约定账户中按约定扣款方式进行扣款。若在该期间内,约定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扣款金额时,乙方有权将该账户余额全部扣除用来还款,若约定账户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下同),甲方应主动与乙方联系并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方式。若因约定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扣款金额不足以偿还当期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信用卡发生毁损及挂失补发卡、到期或提前换卡情况的,自扣还款授权的约定账户自动适用于新卡。若需取消或变更约定账户,甲方应于到期还款日前7个工作日办理,否则乙方将无法确保取消或变更能在当期对账单所列明的到期还款日起生效。

3、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

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违约金。

六、有效期

信用卡有效期标示在卡片正面,最长为八年,超过有效期卡片即失效,同时电子现金账户无法再进行脱机消费交易。如甲方未在卡片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请求终止使用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或申办乙方分期产品的最末一期还款年月已超过卡片有效期,均视同甲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乙方将在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为甲方提供自动换卡服务,并计收相应费用,但乙方主动不予更换新卡的,不构成乙方违约。

七、双方权利义务

1、信用卡只限本人使用,甲方应保管好信用卡及信用卡信息,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时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持卡人承诺不以出租、出借、出售或任何其它方式将卡片交他人使用,否则甲方构成违约,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或停止甲方使用。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除需承担因此产生的债务及银行的损失外,仍应按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利息、年费、违约金等费用;甲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如信用卡交易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的,甲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3、乙方依法履行本合约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但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第三方盗取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卡而引发的不利后果除外;但该等情况下,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造成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4、信用卡的所有权归乙方,乙方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降低甲方信用卡等级、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注销甲方信用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

(1)甲方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信用卡,或者违反《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二十二款、第二条第二十三款的;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的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7)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协议的;

(8)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它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9)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它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它债务等),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信用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0)乙方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等资料被盗用、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的;

(11)乙方认定的其它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

5、甲方应按约定使用信用卡,若有利用信用卡涉嫌以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乙方资金等套现行为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注销甲方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向乙方支付等同于提取虚假交易金额的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

6、甲方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或通过司法机关以甲方相关资产用来清偿信用卡欠款,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及担保人直接催缴欠款,向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及所属基层公共组织或乙方调查到的关联第三方等询问甲方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请其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当对方提出愿意代偿时,甲方授权乙方将必要的甲方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提供给担保人、联系人、亲友、工作单位及其他代偿意愿人。乙方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委托费、律师费等。

8、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将未履行判决义务的客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可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9、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甲方信息并对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和更新客户信息等情形时,乙方有权利限制甲方交易、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10、乙方为甲方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乙方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若甲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乙方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提出销户或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并受其约束。

八、信息使用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乙方有权向上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试点的征信机构,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乙方合作机构等合法渠道查询、留存、使用甲方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甲方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信息,个人社保、住房公积金、税款缴纳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个人司法信息。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限用于乙方信用卡审批、额度管理、贷中管理、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合法用途范围内。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通知方式

1、甲方确认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包括住宅地址、单位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发送给甲方的任何通知只要发往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2、前款送达地址使用范围包括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3、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变更方应当通知对方,甲方需要变更时,事前通过书面方式向乙方进行通知;乙方需要变更时,通过书面方式向甲方进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协议、法院文书等文件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书面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对于前述甲乙方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甲方未能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等,由于在本协议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4、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甲乙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上述第3款规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5、甲方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应于10日内通知乙方更改,否则因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及其后续所做修改)、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甲方具体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之日起生效。

十二、声明条款

1、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协议。

2、《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可在河北银行官方网站www.hebbank.com上查阅。

3、甲方授权乙方因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异议核查等需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甲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如获得授信额度申请通过审批的,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将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授权日期自甲方在乙方申请信用卡业务开始之日起生效,至在乙方发生的该笔业务结束之日止。

4、本协议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5、甲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河北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协议,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甲方注意关于乙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京东金融联名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明细
年费 终身免年费
重置密码费 免费
交易短信服务费 免费
补换卡工本费 免费
补制对账单 近十二个月纸质账单免费,电子账单免费
预借现金手续费 1.本行ATM\柜面:预借现金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5元;
2.境内跨行ATM:预借现金支取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为5元;
3.境外银联标识ATM:预借现金支取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最低为15元。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1.本行ATM\柜面:免费;
2.境内跨行ATM:按溢缴款支取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5元;
3.境外:按溢缴款支取金额的1%收取,最低收费为15元。
违约金 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对未能按期偿还的最低还款额部分收取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费为10元。
挂失手续费 10元/卡
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境内消费单:10元/张,境外消费单按境外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境外查询 2元/笔
灵活分期付款手续费 1.手续费一次性收取:3期:0.5%/期;3期以上:0.6%/期
2.手续费分期收取:3期(含)以上:0.65%/期
账单分期付款手续费 1.手续费一次性收取:1期:1%/期;3期(含)以上:0.65%/期
2.手续费分期收取:3期(含)以上:0.7%/期
现金分期付款手续费 手续费一次性收取:
1.均摊模式:1期:1.2%/期;3期 (含)以上:0.7%/期
2.比例模式:3期(含)以上:0.9%/期
3.延期模式:1期:1.2%/期;3期(含)以上:1%/期
手续费分期收取:
1.均摊模式:3期(含)以上:0.75%/期
2.延期模式:3期(含)以上:1.05%/期
商户分期付款手续费 持卡人加商户手续费率:3期:1.5%;4期及以上:分期期数/12*4%。
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首期一次性收取的,不收取;
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收取分期剩余未还本金的3%。
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首期一次性收取的,不收取;
分期手续费分期收取的,收取分期剩余未还本金的3%。
透支利息(每日) 万分之五
轻松借手续费 3.5元/万元/天

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本行的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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